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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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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移轉或指定法院之管轄,不限於起訴以後,已於本年四月二十二日解釋在案 (參照院字第六三號解釋載司法公報第二十號) ,在起訴前果應指定或移轉管轄,檢察官自可依法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