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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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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0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2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9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以姦淫目的,和誘婦女脫離家庭租屋姘度,檢察官既已敘入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則關於通姦部分,縱第一審因無合法告訴,未能逕予審判,嗣後果有合法訴追,檢察官祇應將此情形,通知繫屬之第二審法院為已足,倘竟重行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該案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關於通姦部分之訴追條件,既已具備,如第二審法院審認該甲確有相姦事實,且與和誘罪具有牽連關係,自可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