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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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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0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0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9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134、34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警察巡長與竊盜串通窩藏贓物,並代為兜銷,如果該警察巡長與竊犯係屬事前通謀,應成立刑法上竊盜共犯,其僅事後處置贓物,祇應論以寄藏及牙保贓物罪,如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應適用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本刑處斷,不構成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