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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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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1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1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1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7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1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44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7、8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處分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未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者,除其公同關係之契約另有訂定外,固屬無效,惟因其處分而占有該不動產之人已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或第八條之規定取得所有權者,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當然消滅,即使取得時效尚未完成,而公同共有人之公同共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該占有人亦得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