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23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2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0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3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1、45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人承租房屋開設店舖,因在該地點營業多年,漸為人所共知,使該地點成為易獲多數顧客之營業場所者,對於該地點即有一種商業上之利益,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租賃關係消滅時,承租人得將此種利益出頂於人者,自不得妨害其出頂,其約定房屋,因事變滅失,致租賃關係消滅後重建房屋出租時,有此利益之原承租人,依同樣條件有承租之優先權者,出租人亦不得違反其約定,如該地方有許承租人出頂其利益或優先承租之習慣,可認當事人有以此為契約內容之意思者,即應按照習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