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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3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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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3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3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1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8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出征抗敵軍人之未婚妻,違反婚約與他人結婚時,應受如何之制裁,修正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並未設有特別規定,仍應依一般規定辦理,故出征抗敵軍人,對於違反婚約之未婚妻,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外,不得請求法院加以其他之制裁。再出征抗敵軍人之未婚妻違反婚約,如有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本不負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所定之賠償責任,但依修正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則在該軍人服役期內,雖有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亦以無此理由論,應負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所定之賠償責任,是該條例第三十條關於禁此解除婚約之規定,非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