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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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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4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4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6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3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393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檢察官對於覆判審核准判決上訴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應依通常程序辦理。

  (二)覆判審核准判決經第三審撤銷發回原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五款為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