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37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37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7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7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2 條 ( 19.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7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男女滿七歲後有結婚之意思,經其法定代理人主持,舉行婚禮,並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自應發生婚姻效力,縱未合巹同居,但該配偶之一方,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復與他人結婚,仍應成立重婚罪,惟須注意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