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43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43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4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2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2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68、39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縣司法處所為裁判,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書狀,應向何處提出,在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上雖未設有明文,但參照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關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書狀,自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之,若向原審縣司法處請求轉送者,原審縣司法處對於該聲請無論應否許可,均無庸添具意見書。至因抗告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書狀,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九條各規定,應向原審縣司法處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