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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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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6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6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6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4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9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女與乙男均未達民法第九百八十條所定結婚年齡,由雙方法定代理人主持結婚者,如甲女以此為理由向乙男提起離婚之訴,應認為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條請求撤銷結婚,惟雙方如均已達結婚年齡,即應受同條但書之限制(參照院字第一七八三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