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4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3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工會法第三條國家二字,係總括該條列舉之各種事業而言。

  (二)工會法第三條於官商合辦之公用事業、公司以及省、市各學校、工廠亦應適用。

  (三)雜務、工役包括於第三條所稱役字之內,外股特定勤務之工人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