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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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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6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省政府遴委之秘書,自係律師法第三十條所稱之公務員,律師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