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49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4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4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6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公民犯避免兵役罪經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起,不得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若在此項判決確定前,雖已被通緝,仍得行使之,未便撤銷其公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