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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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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2 條 ( 18.11.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押女為娼之契約,在法律上不能生效,設有母因貧立約將其幼女押與他人學習為娼,在約定期限前自將其女帶回,不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