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67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67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7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35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5、6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軍事委員會戰地服務團空軍招待所雇用之侍者,既係僱傭性質,不能認為有軍人身分,其犯普通侵占及竊盜罪,應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盟國軍隊之財物,不包括於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公有財物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