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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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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0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6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199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書狀之記載或其他情事,可認當事人有提出消滅時效抗辯之意思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審判長固應向該當事人發問或曉諭,命其為提出與否之陳述,若無何種情事可認當事人有提出消滅時效抗辯之意思者,審判長不得援用同條項規定,為此發問或曉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