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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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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1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1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6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請求放贖典物事件,如與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適用要件相符,典權人雖為公庫,法院亦應依同條項規定辦理,此係適用現行法上關於情事變更之規定而為裁判,初非貶損法幣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