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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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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8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8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3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5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號違反所得稅法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法隱匿不報,經檢察官分別起訴者,查商號不能為受刑主體,如其起訴書係以該商號行為人為被告時,應依所得稅法第十九條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法第十一條,對該商號行為人分別論科,並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條併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