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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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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社團之設立,依照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第九款之規定,定有存立時期者,應記明其時期(即存續期間),工商同業公會即屬社團之一種,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款所云公會章程,應載明公會之成立期間者,應解釋為存立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