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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3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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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3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3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3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8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四條所定,俘虜犯罪應由軍法會審審判,並不以被俘中犯罪為限,即犯罪在被俘前而在被俘中受審判者,仍應依該條規定由軍法會審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