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86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86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6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6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1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長甲於盜匪攻城時不盡其應盡責任棄城逃亡者,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