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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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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鹽專賣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謂之售賣包括實物互易在內,如於政府憑證授鹽之地方,將憑證購得之節積餘鹽私自移出易穀米自食,應按照同條例第六條第四款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