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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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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代理人民所具意見書、聲請書投遞於行政官署者,即依人民投遞呈文申請書之例貼用印花,若係投遞於法院者,民事應查照司法印紙規則辦理,非訟事件如在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暫行規則施行後,即依該規則辦理,已貼用司法印紙者,即無庸再貼印花,刑事則不應收費,自無庸貼用印紙及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