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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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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2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就縣法院初級管轄不起訴之案件,聲請再議,應由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