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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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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4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孀婦招夫入贅,即非守志之婦,雖因撫子招夫,仍不得於子亡後承受前夫之分或為前夫及前夫之子擇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