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40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3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兼充無給職之委員,於開會時支川旅費,不得因此認為有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