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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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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2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2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買賣契約依債編之規定,係指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為契約之成立,確認該契約是否有效,即係因財產權而涉訟,自應按照訟爭標的物價額計算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