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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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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在判准折抵者,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呈請假釋時,且不得算入執行期內,其并未判准折抵者之不得算入,更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