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65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65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5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6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警察對於刑事案件不解送司法衙署審判,擅行訊斷處罰者,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但如有詐欺、恐嚇或妨害自由等行為,應依各該本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