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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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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偵查中未予通緝,檢察官即行起訴,送審之後,其通緝應由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