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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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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7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誣告罪之被害法益係國家之審判權,被誣告人向有追訴權之公務員呈告被誣之事實,祗能謂之告發,不能謂之告訴,如檢察官不予起訴,當然無聲請再議之權 (參照最高法院民國二十年上字第五五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