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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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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5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固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但儀式及證人之身分如何,法律本無限定,若於除夕日舉行拜祖或其他公開之儀式,并有家族或其他二人以上在場可為證人,即不能不認為與該條所定之要件相符。

  (二)已結婚之妻,既有行為能力,雖未滿二十歲,和誘之者不能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