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96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9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土地徵收法第二十四條所謂農工商等法定團體,固不以工會、農會、商會為限,即其他團體,但使合於民眾團體組織方案所規定之程序者,均為法定團體,可以指定其選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