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98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98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8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8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處罪刑并未褫奪公權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其享有公權問題,除別有關於消極資格之限制規定外,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