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1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中央各部所屬某種營業機關,以私人營業之公司資金困難,照部定管理某種規則呈由該機關墊款救濟,或該公司因設備不足依某種管理條例呈由該機關貸款補充,嗣後該公司歸還墊款或貸款,由該機關出立收據,該機關如係官署,此項收據依印花稅法第三第三款應在免納印花稅之列,倘或屬於國營事業,仍應依同法第四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