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4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3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但既非獨立上訴,無論是否為公設辯護人,其上訴均應以被告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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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4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3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但既非獨立上訴,無論是否為公設辯護人,其上訴均應以被告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