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6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7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檢察官起訴書或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書,引用特別刑事法令起訴之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係犯普通刑法之罪,變更起訴法條,判以刑法上之罪名。或檢察官以犯普通刑法之罪起訴,審理結果認為係特種刑事之罪犯,變更起訴法條,判以特別刑事法令上之罪名,判決後各該案件之上訴與覆判,均應依判決時所適用之法條為準,但仍應參照本院院字第二八五七號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