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626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為第一審判之事件,不問其第一審審判由第一審法院為之,抑由第二審法院為之,亦不問第一審被告曾否向偽法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應命原告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前依偽法令向偽法院繳納之裁判費,不得扣除。至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起訴時所值法幣之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