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煙罰金充獎規則已於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修正公布,該規則所稱當地係指查緝地而言。
(二)關於告發人及查緝員警之獎金同規則第二條已有明白規定,無適用查緝毒品給獎及處理辦法之餘地。
(三)該規則並無如舊禁煙罰金充獎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其禁煙罰金在一萬元以上者,毌須呈報內政部核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