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十六條所謂判決一部應覆判者,應將全案覆判,不以應覆判之部分與其他部分有牽連關係者為限,故同案中之被告數人或其他有聲請覆判權之人均捨棄聲請權,僅其中被告一人聲請覆判,無論該聲請理由與其他被告有無利益,覆判法院仍應將該案全部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