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項,係以原業主之買回權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為前提而為規定,故原業主得買回之土地經轉賣與第三人時,原買受人對於該第三人雖無該辦法所定之買回權,亦應按該項之規定向該第三人買回,如原買受人於轉賣後死亡而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籍隸異鄉住居不明又無人代理者,原業主得逕向該第三人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