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73 頁 相關法條:印花稅法 第 16 條 ( 37.04.0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中藥店憑方配藥出售而不另立發票者,該藥方係與修正印花稅法稅率表第一目註釋欄所謂以顧客持來據以售貨代替使用之憑證之性質相當,自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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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73 頁 相關法條:印花稅法 第 16 條 ( 37.04.0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中藥店憑方配藥出售而不另立發票者,該藥方係與修正印花稅法稅率表第一目註釋欄所謂以顧客持來據以售貨代替使用之憑證之性質相當,自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