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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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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关于建立毛主席纪念堂的决定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文化部為辦理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先總統蔣公史蹟之研究、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
  三、藝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
  四、藝文作品之蒐集、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
  五、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六、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先總統蔣公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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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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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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