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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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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0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0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0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犯案件改處違警法罪名者原告訴自可呈訴不服惟應以地方審判廳為第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