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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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45號解釋→ |
不服徵收官署處分科罰者司法衙門無庸受理
不依法貼用印花之契約薄據如於訴訟時發見者由審檢廳及兼理司法縣知事依法處罰如由司法衙門處罰於理不能向行政官署訴願故認應歸上級司法衙門受理非謂所有處分均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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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徵收官署處分科罰者司法衙門無庸受理
不依法貼用印花之契約薄據如於訴訟時發見者由審檢廳及兼理司法縣知事依法處罰如由司法衙門處罰於理不能向行政官署訴願故認應歸上級司法衙門受理非謂所有處分均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