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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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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人加暴行而生傷害之結果雖發生於犯人所預期以外之人亦應以故意傷害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