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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4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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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45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5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45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該縣知事不起訴處分聲明再議不論初級或地方管轄應由高等檢察廳受理聲明再議期間似以分別廳縣準用上訴期間為宜

  逾期聲明再議應予駁回

  上級檢察廳發見原廳不起訴處分錯誤時得令原廳重行偵查提起公訴對於經過不起訴處分之案以另一理由告訴該管衙門仍應受理

  司法部令第五○九號明言控訴審係口頭審理與上告審情形不同答辯程序可略予變通云云則地方檢察廳檢察官遇被害人經由該廳轉送上告理由時應一律出具答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