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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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46號解釋→ |
攬種情形其預繳之押租若經返還即可令佃人退佃是尚不能認為有永佃權存之在佃戶私相轉頂業主當然不受拘束該地習慣應有法之效力
欠租在二年以上或一年內有意抗欠顆粒不交者自許撤佃
雖不欠租地主實欲自種或因其他情形亦許收地惟佃戶所受損失須給相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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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種情形其預繳之押租若經返還即可令佃人退佃是尚不能認為有永佃權存之在佃戶私相轉頂業主當然不受拘束該地習慣應有法之效力
欠租在二年以上或一年內有意抗欠顆粒不交者自許撤佃
雖不欠租地主實欲自種或因其他情形亦許收地惟佃戶所受損失須給相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