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169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168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9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9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高廳受理選舉訴訟如有民訴草案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情形須指定管轄或為拒卻推事之決定者依合法當事人之聲請得由直接上級衙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