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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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06號解釋→ |
無訴訟能力人告爭遺產應認為不合法至德領有無選任管財人之權固應審究而在該遺產執行人職務尚未終了以前共同原告能否請求移轉占有亦應予以調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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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訴訟能力人告爭遺產應認為不合法至德領有無選任管財人之權固應審究而在該遺產執行人職務尚未終了以前共同原告能否請求移轉占有亦應予以調查解決